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政府采购环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有关规定,我厅在总结上一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即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桂财采〔2007〕66号)的基础上,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第三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和中标的品牌
由于第三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与其中标的品牌的数量、型号、品种等内容较多,其详细内容见附件,或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或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详细了解各中标供应商以及其授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中标品牌、产品规格型号及配置、价格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等信息,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第三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具体品目
1、计算机;2、打印机;3、投影仪及幕布;4、扫描仪;5、显示器;6、摄影摄像器材;7、多功能一体机;8、复印机;9、速印机;10、传真机;11、正版通用软件;12、不间断电源及配套产品;13、电视机;14、民用空调。
(二)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的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指一级预算单位)月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上述(一)款)计算机在10万元以下或采购除计算机以外其他品目的的5万元以下的,可以从本期公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和中标的品牌中采购。
(三)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有效期限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
三、第三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一)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的报送及审批
采购人根据业务需要,采购本期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的中标的品牌的型号、品种的,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的有关规定,填报《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表》,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
采购人在实施具体项目采购时,应货比三家,充分比较不同品牌,型号的情况,比较市场价、合同价,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服务以及采购量的大小等因素,与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充分谈判,在原协议优惠率的基础上争取获得更高的优惠率、更优惠的实际合同价,更优的服务质量。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管理
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代理商双方必须依经审批的《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格式可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下载)。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协议供货供应商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
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和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或采购人如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1810)或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771-5309287)书面反映。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直至追究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退还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可暂停或取消其供应商协议供货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中标后弃标、拒签协议供货协议或供货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的。
4.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货,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有关条款,受到用户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不予退还其10%—30%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其1—3个月的协议供货采购活动。
5.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后擅自与采购人协商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的,以及超出其取得协议供货资格的品种或品牌报价的,将不予退还其50%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其3—6个月的协议供货活动。
6.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所提供的货物(含配件)被用户投诉或举报为假冒伪劣商品,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不予退还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其他政府采购活动。
7.以上扣除的各项保证金数额,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必须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补足。否则,将按其为自动退出协议供货资格处理。
8.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供应商,除按以上原则处理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9.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必须将将商品价格信息在“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xgp.cn)”网站及时进行更新,并由广西政府采购中心对价格信息的更新进行监督;不及时进行更新的,按违约处理。
10.如发现中标产品市场上零售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优惠后的价格或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其他代理与协议供货产品同品牌、同型号配置的代理商的价格的,经调查核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停止该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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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